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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9/05/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工程造价管理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是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内设机构,由全国工程造价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研究单位、地方造价协会(工作委员会)等机构的资深专业人士组成。

  第三条 专家委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配合推动行业发展改革,应对工程造价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充分发挥多领域、多专业的综合优势,为科学决策发挥智库作用。


  第二章 机构构成

  

  第四条 专家委设主任1人,一般由中价协理事长兼任,设常务副主任2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专家委按照工作需要,组建发展委员会、行业自律委员会、标准委员会、学术教育委员会、信息委员会、新技术委员会等六个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分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专家委副主任兼任。

  第六条 分委员会设联络人,由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家委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具体实施路径等工作中,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其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行业发展战略,制订实施路径和策略,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2.为有关工程造价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修)订提出理论依据和建议;

  3.组织研究先进技术的应用,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建议;

  4.按照中价协的工作部署,完成有关标准编修和课题研究;

  5.承担中价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专家委委员聘任条件:

  1.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热爱专业工作,愿意为我国工程造价相关工作贡献力量;

  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

  4.担任或曾担任过企业、重点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主要管理者;有较高的工程造价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等工作经验;

  5.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或影响力;

  6.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九条 专家委委员的聘任程序

  1.专家委委员由造价管理机构、地方造价协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中价协秘书处推荐,也可由专家委员会委员推荐;

  2.申请人按规定递交相应材料,填写《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

  3.经专家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中价协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十条 专家委委员每届聘期4年,聘期原则上与中价协理事会任期同步。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考核专家委委员应在每年年初填报上年度承担或参与专家委工作情况,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委员续聘或解聘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专家委委员的解聘专家委委员有以下情况的,经专家委主任办公会讨论,报中价协核准后予以解聘: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2.拒绝承担相关义务的;

  3.无故多次不参加活动的;

  4.不适合担任专家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委委员具有以下权利:

  1.享有使用专家委委员名义;

  2.向中价协专家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优先参加中价协组织的国内外相关交流活动;

  4.因故可申请退出专家委;

  第十四条 专家委委员具有以下义务:

  1.积极参与专家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完成专家委交付的任务;

  2.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专家委的有关资料、成果对外发布。

  3.以专家委委员名义出席公开活动,并代表行业发表意见的,需向中价协提前报备;

  4.专家委委员组织或参与活动时,未经专家委许可,该活动不得使用专家委名义;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专家委全体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各分委员会实行分委员会主任负责制。各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活动,专家委主任、副主任可参加各分委员会活动。

  第十七条 专家委年度工作计划由专家委与中价协秘书处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 各分委员会分别于当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专家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后,会同秘书处报中价协批准。各分委员会根据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分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成果由专家委提交中价协。


  第七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专家委工作经费包括:专项(课题)经费和活动经费。专项(课题)经费经专家委研究提出,中价协批准,拨付给相关课题承担单位。活动经费根据专家委活动需要由中价协直接支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日起施行。


  附件 专家委员会委员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