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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

2006/06/05

近日,山东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要求对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严禁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带资承包方式建设。
  《通知》要求各地对辖区内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凡是未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的,一律视同形成了事实上的拖欠,都要于6月底前全部偿清。严禁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方式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将带资承包作为选择承建单位的条件。建设单位必须与承包企业在工程发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最低不得低于工程预算造价的30%,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全额支付给建筑业企业。
  为防止带资承包,要从承发包、开竣工和合同备案等环节加强监管。对在招投标过程中要求或承诺带资承包的,一律视为废标,并责成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对备案合同中有要求或承诺垫资承包内容的,要责令改正;对申请施工许可的,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凡是工程预付款未足额拨付给建筑业企业、工程进度款不落实的,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申报竣工验收备案的,要严格审查工程款支付情况,凡是工程发承包合同未备案,以及未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程款的,一律不予备案、不许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