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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的建筑市场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

2005/12/23

  11月11日,“长三角”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启动仪式率先在江苏南京举行。建设部选择“长三角”和“环渤海”南北两大区域作为工作试点,即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三地为主构建一个区域诚信信息平台;以北京、天津、石家庄、济南、青岛、沈阳、大连等地为主构建一个城市间联合诚信信息平台,为在全国建筑业打造信用诚信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副主任孙建平在会上介绍了上海确定的“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总体思路,并指出信用体系的建设要以开放的建筑市场为基础。上海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很有借鉴意义。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在我国经济接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发展阶段,信用体系建设日显重要和紧迫。近些年,上海花了很大气力抓建筑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有了比较明显的好转。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过程中,如何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治本”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抓手,积极探索“守信得利,失信受罚”的长效管理机制,应该是“长三角”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推动全市信用体系建设,上海市政府确定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总体思路,计划经过八年的努力,在国内率先建立能够基本满足市场需求的社会信用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信用保障。按照这一总体目标和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以及“长三角”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我们下一步将重点抓好两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快研究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安排。根据上海市目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联合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共同开展课题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信用指标和评估标准;信用记录采集节点的设定和采集方法;信用记录提供、披露等应用方法;信用评估机构参与评估的实施办法;信用产品在管理环节中的使用办法和惩戒机制;跨部门联合征信的运行模式;多方(管理部门、协会、中介机构)参与的行业信用体系有效运行模式,等等。目前课题正在开展之中。我们考虑,应重点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和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管理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第二,积极参加“长三角”地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在建设部的精心组织和指导下,在“长三角”两省一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努力下,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进入了试点实施阶段。我们将积极做好试点实施工作,努力探索跨省市专业联合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法,并探索三条思路。

一是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以开放的建筑市场为基础。如果没有开放的建筑市场,建立跨省市的区域性信用体系就没有基础。开放的建筑市场应包括市场开放和管理信息开放两部分。《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上海将外省建筑业企业单项进沪审批改为诚信手册制度,市场进一步开放,外省市在沪施工企业从700多家增加到1500余家,其中江、浙两省企业占了较大比例。在管理力度上,客观上已形成本市企业严、进沪企业松的局面。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对上海来说,意义重大。我们正在建立统一的企业和个人数据库,为信息共享打好基础。

二是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以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是行业管理的生命线。法制基础上的信用体系建设,目的是规范建筑市场,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风险,提高市场交易的确定性。因此,信用制度的安排,必须引入成本概念,在不增加企业成本或者收益大于成本的前提下,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保证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以分步实施为原则。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完备的信用管理法规体系、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规范、社会各方的参与,以及全社会诚信意识的培育,等等。长三角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不能急于求成,应在长远规划的框架下,分步推进。近期应在各地建立比较完备的数据库的基础上,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互联,开放各自的信用信息,在没有加工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信用信息,使那些有不良行为纪录的企业和个人,在长三角地区处处碰壁。接下来要考虑利用市场机制,建立评价体系,设计相应制度安排,建立比较完善的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