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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司长陈重讲话

2005/05/08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司长陈重同志在

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按照2005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要求,总结交流2004年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作,研究部署2005年有关工程造价工作。下面我讲两个方面的意见。

  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总体情况和效果

2003年2月我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同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一年多以来,经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使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全国建设领域已产生影响,得到各有关方面的关注,对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重要意义取得了广泛的共识。截至去年年底,大多数省市在政府工程中积极推行《计价规范》,初步统计覆盖率约达到30%,预计在今年年底将达到60%以上。

  总结一年多以来《计价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开展了有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为进一步推动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工作,总结《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我司组织标准定额研究所,于2004年4月到河北、重庆、云南、广东、湖北、北京等六省市进行了调研。从调研的情况看,大家普遍认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贯彻实施《计价规范》对于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机制和规范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以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计价规范》实施以来,得到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招标人、投标人和中介咨询单位的普遍认可。

  二是,广东、四川、辽宁、重庆、北京、黑龙江、陕西和浙江等省市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中行动快、措施实,组织到位、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在很短的时间内组织完成了本地区近万人次的宣传培训工作。同时,针对本地区实际,制定发布了有关配套办法,保证了从定额计价到清单计价的平稳过渡,较好地推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工作,为其他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作出了表率。

  三是,河北、湖北等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了建筑市场条件好和相应配套工作完善的城市进行试点。河北省选择了石家庄、邢台和廊坊等市进行试点。湖北省选择了武汉、黄冈市为试点。进行试点的市凡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等,只要是公开招标的工程一律要求执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使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占全部招标投标工程的80%以上。试点工作为本地区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奠定了基础。

  从全国情况看,凡是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高度重视的,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各地在贯彻实施《计价规范》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与清单计价相配套的政策措施滞后,现行评标办法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完善,不能完全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计价规范》的实施;二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及评标专家的素质有待提高。《计价规范》的条款解释、软件开发和市场信息服务滞后。施工企业尚未积累适合报价的有关资料。《计价规范》本身尚需进一步完善。三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和合同价的跟踪监督管理不到位。

  按照全国标准定额会议的总体部署,在三年内在我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程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目前从全国来看有个别省市工作尚有一定差距。其主要原因是认识不统一,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工作,仍持观望态度,工作不到位。 希望这些地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习惯做法接轨的计价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使政府部门真正履行起“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职能。是工程造价管理逐步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有序竞争形成工程造价”新机制迈出的坚实一步,是规范招标投标双方计价行为的一项有利措施,对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将起到一定作用。特别是对当前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对我国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造价管理的同志们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2005年工程造价主要工作  

  2005年工程造价工作将继续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建立解决拖欠款长效机制为中心,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监管,完善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决策服务的计价依据的编制,贯彻《建设工程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立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解决机制。加快建立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的步伐,努力推进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全面发展。

  对2005年工作我司已印发了工作要点,在此我强调五点意见:

  (一)从进一步完善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需要,解决施工合同造价争议调解难的问题,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根据清欠工程款工作调查,施工合同履行中大量的造价争议和纠纷,是造成拖欠工程款的原因之一。目前解决合同争议的仲裁与诉讼机制往往都是在工程竣工之后进行,无法有效和及时地对合同争议进行处理。如何将合同中有关造价的争议及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予以有效化解,是进一步完善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需要,也是贯彻去年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一项措施。因此,拟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争议调解暂行办法》,以此规范合同争议调解的程序和方法,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创建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指导意见》

根据《招标投标法》(1999)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在建筑工程的评标定标中,大多采用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确定中标单位。由于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与投标长期呈买方市场,还有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特别是评标定标的有关办法的不完善,法规规定的“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使招标方盲目压价选择低价中标形成了一种趋势,导致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也给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埋下隐患。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司将结合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拟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价格较低的投标人进行询标以及对工程量清单中的主要材料单价和主要项目综合单价等作出科学评价,并对投标人的行为也提出相应要求,以此规范工程招标评标行为,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

  (三)在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中,加强施工合同签定的引导和跟踪管理,制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示范规则》

  随着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发布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计价行为逐步规范,但是在施工合同执行中因各种原因会出现工程量和单价的变化,如何调整和确定,往往成为发承包双方计价争议的关键问题。因此,为了加强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规范合同签定和履约中工程量和价格变更及调整的方法,根据《合同法》制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示范规则》。有利于减少发承包双方的矛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将发挥积极作用。

  (四)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效率,修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去年,经过国务院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确定我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和造价工程师注册核准为行政许可项目,原部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后续管理尚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需要修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加强和建立许可项目的配套管理制度。提高行政办事效率,规范行政审批的行为。

  (五)推动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

  逐步建立工程造价监控机制,提高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服务水平。今年将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的基础上,整合各类工程造价信息,实现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与全国各省级工程造价信息网的联网工作,同时加强中国工程造价信息网建设规划的研究、对如何建立长期稳定的造价信息源、制定统一标准的数据库、和政务信息的沟通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组织座谈会。希望各地积极配合做好这些工作。

  同志们,今年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让我们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团结协作,改革创新,开拓进取,推进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