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纠纷调解 > 文件 >  正文

产 品 介 绍

2020/09/22

  (一)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过程中,由于非故意行为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为“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受害方可在保险期间内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索赔。对于应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 保单结构

  1.投保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为本企业投保,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为特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投保。也就是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主体资格一般不作特别限制。


  2.被保险人

  与投保人不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应符合一定条件,即被保险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机构)。


  3.投保费用

  投保费用以投保人在中价协信用评价体系中的信用等级以及所对应的事故赔偿限额作为计费依据。省级协会信用评价结果经中价协认可的,也可换算为中价协相应的信用等级。单份保险的具体投保费用如下表:


  4.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全年累计赔偿限额1亿元。中价协会员或其认可的省级会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其他企业每次赔偿限额500万元。


  5.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保险赔偿责任期间

  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本保险是以受害方在此期间内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经济赔偿的时点为基础(即期内索赔制),大体上是事件发现时点。只要该时点在投保人保险期间,且在追溯期内出具的成果文件都属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范围,超过追溯期的不在保险范围。


  7.适用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适用保险条款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产品注册号:C00001430912019070900171)。


  8.免赔该项目

  试点期间无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