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试行)
2020/09/18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称为“调解中心”)调解员的管理,规范调解员的调解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解中心具体负责调解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调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本办法和调解中心的相关规定;
(三)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四)具有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或同等学历;
(五)身体健康,有相应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调解工作;
(六)年龄原则上在70岁以下,但健康状况良好、调解经验丰富,或者为调解中心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调解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业至少5年;
(二)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注册资格、职业资格、会员资格或同等能力;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所从事的行业规范、专业知识。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调解员: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辞退的;
(三)被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有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申请成为调解员的申请人,应当向调解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第七条 调解中心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将作为拟任调解员参加准入培训。拟任调解员应完成不少于40学时的调解训练课程。拟任调解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调解中心批准后,可免于培训:
(一)调解中心认可的具有仲裁或调解经验的资深会员;
(二)已担任其他仲裁机构的优秀仲裁员;
(三)其他可以免于教育培训的。
第八条 调解中心对拟任调解员进行考核, 通过考核的调解员,调解中心将颁发调解员聘书,并将其列入调解员名册。
第九条 调解员的任期为四年,自聘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主动拒绝当事人的选定或调解中心的指定:
(一)不能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办理案件的;
(二)不具有调解所需的知识、经验或能力的;
(三)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需要回避的;
(四)其他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调解员在调解程序开始前应保证各方当事人知晓并同意以下内容:
(一)调解的目的和程序;
(二)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角色和作用;
(三)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
(四)其他应知晓事项。
第十二条 调解员应尽职、尽责、勤勉工作,保持调解员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 调解员应对调解案件及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全部信息保守秘密,但法律规定应当披露或各方当事人同意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调解员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时,调解员不得胁迫或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
第十五条 调解员应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如调解协议存在欺诈、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或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情形的,调解员应终止调解并报告调解中心。
第十六条 调解员结束调解工作后,应向调解中心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调解员每年应至少完成16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调解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纳入调解员的考察内容。
第十八条 调解员聘任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中心有权将其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进行调解的;
(三)在调解过程中,违反独立、中立、公正原则,受到当事人投诉的;
(四)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建议的;
(五)违反调解员勤勉审慎义务,不认真阅卷,不熟悉案情,严重不负责任的;
(六)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七)聘任期内有两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最低继续教育学习学时的;
(八)其他违反调解规则和调解员守则等规定,不宜继续担任调解员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