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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工期与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3/12

明建〔2020〕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保障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减少工程结算纠纷,根据市政府《关于三明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结合省住建厅《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

  38号)、《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28号)及省造价总站《关于强化疫情期间工程造价监测发布与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闽建价〔2020〕5号)等有关具体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期与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施工工期延误的处理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适用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规定,发承包双方可根据项目工期延误情况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发包人要求赶工、工期无法顺延的,由此产生的赶工措施费用可另行计算,但承包人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并相应计取有关赶工措施费用。

  (二)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项目停工及延期复工的,承包人的施工机械停滞等损失、施工现场保管或修复等增加的费用,承发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分担。

  二、关于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市场价格波动的处理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所造成建筑市场人工费用、材料设备价格供应价格、施工机械租赁价格的异常波动,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关于人工费用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已将人工费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承发包双方应当本着风险适当、合理分摊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并及时做好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等有关管理工作。

  2.我局根据疫情期间对建筑市场人工费用的监测情况,现发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三明市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为1.1276。

  我局将加大对建筑市场人工费用的监测力度,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发布综合人工费指数。

  3.综合人工费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项目。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文件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综合人工费指数调整。

  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时执行最新当期的综合人工费指数,办理竣工结算时按各综合人工费指数执行时段划分工程量调整。

  4.本通知发布的综合人工费指数自2020年2月10日起执行。2020年2月10日(含2月10日)起新招标、新签约的工程项目,应按该指数调整人工费用。2月10日以前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人工费可调整的,2月10日(含2月10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该指数执行。

  5.在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2月9日期间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指由于疫情防控需要的应急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签订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补充协议,但施工合同中对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计算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关于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施工机械租赁费用调整

     1.因疫情影响,导致主要材料(含地材)及设备价格、施工机械租赁费用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予以调整,施工合同中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我局正加大对建筑市场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施工机械租赁费用市场监测、采集力度,并调整发布频度,及时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参考依据。

  三、关于疫情防控费用的处理

  (一)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项目开复工后,为应对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卫生消毒防控、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产生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统一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疫情防控期间招标的项目,应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

  价的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中编列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结算时按实调整。

  (三)发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纳入每月进度款及时足额拨付,承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四、关于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的意见

  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包人的业主代表应当常驻项目现场,靠前服务,第一时间协调解决问题。承包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月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当月已完工程量的85%,以鼓励承包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努力履约。

  五、其他

  疫情防控期间,招投标活动中、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各方主体,应增加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方,要充分考虑市场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租赁等可能的价格与费用的各类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0日起执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根据本通知的指导意见与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办理相关签证手续,合理确定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