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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工程造价相关内容解析专题培训班在杭举办

2019/01/29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工程造价相关内容解析专题培训班在杭举办


2018年10月29日,首席大法官、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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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掌握建筑行业新动态,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结算纠纷法律适用中的热点问题,针对《解释》(二)及其相关资料文件在司法实践中亟需掌握的难点问题,1月26日,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邀请浙江省高等法院院法官及浙江东鹰律师所主任赵全强,在杭州举办《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工程造价相关内容解析专题培训班。来自全省各地会员单位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士、专业技术人员近300人参加,省造价管理总站副站长汪亚峰、处长蔡临申及部分市地造价管理机构(协会)领导出席会议。专题培训班由陈奎副会长兼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丁燕出席。


省高院法官从《解释》(二)出台背景、适用范围、条文解读、本司法解释重难点条文理解适用、施行后相关在审案件处理疑难问题及解决策略、新旧内容对比、衔接等方面,以法官视角为学员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进行详尽解读。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行政调解法律专家、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副秘书长赵全强律师,利用其丰富的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经验,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从工程造价结算的合同依据、工程造价结算的计价依据、工程量的计量依据、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送审价作为结算价”的适用、建设工程造价的结算与审计、审核的区别与联系、索赔如何有效进行、司法鉴定相关问题等八大方面作条款讲授,结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咨询服务过程中遭遇到频度较高的法律纠纷问题,根据自身经验与实际案件,从多个角度分析总结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现场还进行了互动交流。


陈奎副会长兼秘书长指出,自《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施行十四年来,建筑市场发生了新变化、司法实践出现了新问题、管理政策有了新突破,《解释》(二)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司法解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希望各专业人士在听课的同时,能够主动思考、融入实际工作,更好的为行业和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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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培训班的举办较好地回应了建筑工程实践的期待和司法实践的需求,对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两位讲师各具特色的讲课风格、精彩的案例分析赢得了学员代表的称赞,大家纷纷表示这次讲座办得非常及时、非常必要,不仅开拓思路、获益匪浅,而且进一步加深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法律理解,对今后的工作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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