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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报送工作实施细则

2011/03/07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报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做好我区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报送工作的通知》(桂建价〔2011〕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报送工作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指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的成果文件(含电子文档)。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景观亮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报送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报送及备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报送主要采用网上电子报送的形式。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报送的单位应登陆广西造价信息网站(www.gxzj.com.cn),完成相应资料的填写和上传。报送工作完成后,打印登记表,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签收。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或工程合理招标价)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填写登记表(表1、表4),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进行网上报送,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签收确认的招标控制价(或工程合理招标价)方可对外公布。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5日内,填写相应的登记表(表2、表4),进行网上报送,并提交拟签订施工合同(正副本),以及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含答疑)各一份。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如发现拟签订施工合同未按招标投标文件和有关法规协定的,责令整改。报送完成后退回拟签订施工合同(正副本),以及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含答疑)。办理了登记表签收确认手续的工程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负责结算审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于工程结算报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备案。
   (一)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1.工程计价依据(含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计价规则等)执行是否正确;
    2.结算价与合同价的偏差额;
    3.有无受举报的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故意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1.网上报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登记表(表3、表4);
    2.工程竣工结算书复印件;
    3.结算价与合同价偏差超出10%时,提交情况分析说明电子文档。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报送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报;逾期不报送的,责令限期报送。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将计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对报送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一次性告知发包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报送资料齐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办理签收确认手续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备案细则附表